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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者:天津友发钢管集团   阅读:150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按照《西宁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宁发〔2019〕3号)和《西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宁政〔2018〕1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西宁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总体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合力攻坚的原则,通过开展“煤改气”治理工作及重点片区原煤散烧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降低燃煤污染,稳步提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通过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工作,分析判定低氮改造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削减效果及低氮燃气锅炉在高原地区的适用性等。


(二)基本任务


计划于2019年10月中旬前:完成157.08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工作任务,其中四区完成28.48蒸吨、三县完成128.6蒸吨“煤改气”治理任务;完成两家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四区及东川园区重点片区原煤散烧集中整治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县区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的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任务。其中:城东区16.55蒸吨,城中区4.79蒸吨,城北区7.14蒸吨,大通县33.1蒸吨,湟中县71蒸吨,湟源县24.5蒸吨。(具体治理名录见附件1)


2.两家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单位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2台2蒸吨燃气锅炉和城北区祁连路小学1台4蒸吨燃气锅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和更换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并对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及数据分析比对。(具体见附件2)


3.实施城北区北山市场片区及海西路沿线、城中区水磨村和红星村等、城西区杨家寨片区、城东区曹家寨片区及东川园区下十里铺村重点片区原煤散烧整治或清洁能源取代工作。


二、治理对象及范围


治理对象主要为三县四区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及居民分户燃煤火炉。包括工业企业使用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位(含家属楼院)使用的采暖锅炉、家属楼院、农村分户使用的小煤炉和各类洗浴、茶浴炉等。根据本年度天然气管网铺设实际情况,各地区要及时调整“煤改气”治理单位。同时,要做好往年整改任务的“回头看”工作,巩固“煤改气”治理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协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煤改气”治理工作;县区政府为辖区“煤改气”治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的“煤改气”治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工作职责落实各自治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全力配合和协助县区政府推进“煤改气”治理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上报治理方案,申请省级及市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县区完成情况,并负责向县区政府拨付市级“煤改气”和重点片区原煤散烧集中整治补助资金。


2.县区政府负责开展前期调查排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工作计划及方案(包括重点片区原煤散烧集中整治补助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治理单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改造单位现场整治情况实时跟踪检查,掌握实际进展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及时调整治理任务,开展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的单位依法依归进行查处。辖区年度治理计划和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市民宗委配合县区政府协调推动宗教场所“煤改气”治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企业“煤改气”的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强销售煤炭品质的管控;市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并及时保障“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需要;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淘汰燃煤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取缔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燃气管网铺设的红线划定,加快审批供气、供热管线、干线等设施;市林草局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及协调工作;市住房保障房产局负责协调小区间管网连接问题。


4.西宁中油燃气公司和三县燃气公司要做好“煤改气”相应准备工作,加强施工力量,按时保质实施治理工程。同时,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储配管网建设,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天然气供应实行“压非保民”。


(二)强化工作措施,营造工作氛围


1.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煤改气”治理工作促进会,通报各县区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切实掌握治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县区政府及各部门在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保障措施,帮助改造单位协调解决相关工作,同时在资金拨付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进展优化拨付程序,可通过分阶段或优先拨付资金的方式保障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已下达的治理任务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各县区政府应切实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允许治理工作跨年完成,但必须确保在下一个采暖期前完成治理工作。


3.对于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区将在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值。


4.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散煤燃烧带来的大气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调动群众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5.发挥片区网格监管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燃煤治理工作;对发现的煤烟尘污染现象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推进治理的良好氛围,对于违规使用燃煤锅炉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治理补助资金


1.“煤改气”治理补助只针对“煤改气”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主要包含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锅炉本体及辅助设施购置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循环泵购置、第三方接气协调、天然气特种施工、个人使用的壁挂锅炉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分户采暖主要补助天然气接口费和辅助设施购置费,具体补助标准按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2.“煤改气”治理补助根据改造单位不同性质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向贫困小区、破产企业、宗教寺院和驻军部队倾斜。


3.市级财政全额安排驻军部队“煤改气”治理的补助资金,其余单位的补助资金按1:1的比例安排县区“煤改气”治理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必须按照市与县、区1:1的比例安排相应的治理补助资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煤改气”治理补助,并确保治理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4.对因禁煤区扩大和天然气管网延伸铺设新增的治理任务由市、县区根据实际增补治理补助费用。


5.补助标准根据整改实际情况,依照整改前后的锅炉总蒸吨数进行核算,如整改后的锅炉总蒸吨数大于整改前,则按整改前的燃煤锅炉蒸吨数予以核算,如整改后的锅炉总蒸吨数小于整改前,则按整改后的燃气锅炉蒸吨数予以核算。如整改后改为分户采暖的,则按分户采暖的补助标准予以核算。


6.2013年及以后新建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及拆除等治理工作不予补助。


7.2019年纳入“煤改气”治理任务的单位,如实施煤改电锅炉或太阳能采暖设备,改造费用高于“煤改气”补助资金的,参照“煤改气”补助标准执行;改造费用低于“煤改气”补助资金的,按实际改造费用予以补助。


8.2019年纳入“煤改气”治理任务的煤改电分户单位,参照“煤改气”分户采暖补助标准执行,即按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


9.若补助资金范围的天然气公司建设费用(开口费、支线管网均摊费、工程建设费、设计费)和锅炉本体购置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核补。


10.若实际治理改造费用与估算费用差距较大的,则根据改造实际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报请市政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1.若治理任务内的燃煤锅炉予以拆除不再进行治理改造则不予补助。


12.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只针对低氮改造基本部分的费用,其中整体更换锅炉方式主要包含锅炉本体、燃烧器及水泵、流量计等配套系统费用;更换燃烧器方式主要包含燃烧器及配套系统费用。若治理单位改造发生锅炉房建设、内部供热管线改造等费用,则不列入治理补助范畴,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市级财政全额安排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核补。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试点补助资金从2019年“煤改气”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3.原煤散烧集中整治补助资金从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根据对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治理调查及估算情况,按照治理改造实际需要,分不同类别和不同改造规模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1.10蒸吨以上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8万元安排。


2.4蒸吨至10蒸吨(不含10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原则上按每蒸吨10万元安排。


3.1蒸吨至4蒸吨(不含4蒸吨)以下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0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2万元安排。


4.0.5蒸吨至1蒸吨(不含1蒸吨)以下的贫困小区、破产企业、驻军部队、宗教寺院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35万元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家属院等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5万元安排,涉及企业或商业单位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15万元安排。


5.0.5蒸吨(不含0.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原则上按照每蒸吨20万元安排。


四、实施步骤与阶段划分


(一)排查建档阶段:2019年5月15日—5月底


对2019年辖区内燃煤锅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建立档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煤改气”治理工作方案。


(二)限期治理阶段:2019年6月1日—8月31日


1.县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管辖范围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煤改气”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督促整改。


2.落实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治理单位按计划落实整改,并及时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申请和拨付治理补助资金。


3.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协调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事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三)现场查勘阶段:2019年9月—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检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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